民事诉讼契约化正当性分析

发表时间:2021/9/6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4月12期   作者:刘珊珊
[导读] 与过去相比较我国司法进行了不少的改革,尤其民事诉求的原则方面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目前民事诉讼原则主要是朝着民事诉讼契约自由化发展
        刘珊珊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  100088
        摘要:与过去相比较我国司法进行了不少的改革,尤其民事诉求的原则方面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目前民事诉讼原则主要是朝着民事诉讼契约自由化发展,这种民事诉讼契约的理念可以有效地凸显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这种模式还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后续发展打下基础。虽然民事诉讼契约有着比较好的开端,但是在我国诉讼契约还属于刚刚起步阶段,依旧有很多问题亟需解决,笔者就民事诉讼契约化正当性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契约化;正当性
        引言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比较浓重,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审理都是由法官主导,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则比较被动,能够行使的权益并不是很多。在这种法院职权主义的背景下,我国立法者在构建民事相关程序的时候,难免会偏向于法院,忽略了当时当事人的意识,这就导致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对抗性较强的情况,不利于司法的开展,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利于民事纠纷化解。
        一、民事诉讼契约化的研究背景
        我国经济实力不断的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和发展,很多群众都由过去的贫困过上了如今的小康生活。但是这种发展中也伴随着一些问题的存在,比如说因为人与人之间各种摩擦、或者利害、经济等方面造成了诸多的民事纠纷。当下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的局面时常发生,归根结底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对抗性过强,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程序太少,最终导致了法院诉讼效率较低、诉讼案件满意度较差、法院公信力不断地下降等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继续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正在不断地做出改变,朝着尊重当事人民事诉讼契约化的方向改变,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降低双方的对抗性,还可以提高当事人对于判决的认可度。
        二、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契约化指的是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秉持着尊重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理念,在制度上构建有意识、有计划的主导因素,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享受到更多的权利与自由,使得民事诉讼模式从之前的法院为主的职权主义变成以双方当事人为核心的当事人主义,从而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以及自由。从目前的我国市场经济和我国的法治发展角度来分析,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出现是必然的,因为它完全符合时代的发展和需求。
        但是要特别注意到,民事诉讼契约化不是一个绝对的死板的观念,推行这种制度不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所有的诉讼案件都依据民事诉讼契约化完成。所谓民事诉讼契约化是对于传统的民事诉讼而言的,传统的民事诉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会因为多方面的因素而被影响,因此符合法律法规的契约并不多。所以要想把民事诉讼契约化实行的更完善,民事诉讼法还应该赋予双方当事人更大更广泛的契约范围,并且依法提高双方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同时还要注意民事诉讼契约化不是肯定了诉讼契约的价值和效力,而是给予双方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和程序选择的权利,以此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我国司法的公正。
        三、民事诉讼契约分类
        (一)诉讼系属前诉讼契约
        主要有管辖契约和不起诉契约。管辖契约系指当事人在诉讼前合意选择纠纷解决的法院的契约,这种合意甚至可以变更法定管辖。合意一经达成,没有必要经法院批准,根据其内容直接产生变更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效力。不起诉契约系指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特定争议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约定不向法院起诉而由当事人自主解决的合意。
        (二)诉讼契约主要分类
        1.诉讼和解契约。这一类主要指的是在法院正式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就彼此之间存在的争议,选择了相互谅解,或者达成了解决的协议。
        2.放弃型诉讼契约。

这一类主要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某种协议,不再继续走诉讼程序或者撤回诉讼的诉讼程序契约。这一类契约往往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互相的谅解,在私底下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后,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再进行上诉或者撤回上诉、一起停止诉讼程序。
        3.证据契约。这一类契约,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相关证据或者相关证明的真实性,不否认证据的虚假,所以双方当事人无需再去进行证据的自认契约。如果契约需要进行责任分配,那么双方当事人则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
        4.程序选择契约。主要是指的在进行诉讼过程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有关的诉讼程序以及事项,比如说可以选择一些建议的程序进行诉讼,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诉讼期间以及日期,甚至也可以选择特定的法官进行诉讼的审判,陪审或者不陪审也可以有当事人进行选择。
        5.执行契约。执行契约的内容涵盖也非常多,它包含着比如担保方法的契约、担保物变换契约、执法方式契约、甚至要不要执行和解,要不要强制性执行契约都可以选择行驶执行契约。
        四、民事诉讼契约化需要契约自由
        民事诉讼最大的作用就是帮助双方当事人有效地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纠纷。因此一定要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充分尊总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当初制定民事诉讼制度的时候,就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帮助人们解决纠纷,而不是单纯地追求违法者或者违约者的民事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正式开展民事诉讼前或者正在进行民事诉讼中,通过诉讼契约方式进行解决,那么这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保障自身的利益,还可以体现当事人对于相关利益的处分。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进行诉讼的时候,享有一定的程序处分权和选择权,这是法律对于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契约精神在诉讼领域的进一步扩展,因此当事人达成了诉讼契约,让当事人自由处置,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对此相关的司法部门,应该是给予一定的尊重,因为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件十分有利的事情。
        (三)民事诉讼一定要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情况下,给予当事人各种协助,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民事诉讼进行正式的开庭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不上诉的契约,那么当事人也可以拒绝对方的请求。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达成和解,不再进行上诉,那么相关部门就应该给予认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六、民事诉讼契约化应该被合理限制
        虽然民事诉讼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改变或者签订契约改变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其对诉讼契约的和解有着一定要求,为了保证法院公权力的运行,民事诉契约应该被合理限制。对于诉讼到底能不能契约化,我们应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来判定当事人到底符合不符合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契约不违反相关规定,那么有关部门应该给予充分的认可。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有着一定的限制,绝不可以让当事人无限制的利用契约自由权利,最大程度上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化发展。
        结语
        我国对于民事诉契约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我国已经充分意识到民事诉讼契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虽然与民事诉讼契约较为发达的国家比较,我们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但是相信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和修改,我们的民事诉讼契约一定会发展的越来越好,并最终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诉讼契约制度。
        参考文献:
        [1]夏雪.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研究——基于诉讼契约类型、效力与救济的分析[D].辽宁大学,2020:31.
        [2]陈太尧.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以诉讼契约化为路径[D].贵州民族大学,2020:49.
        [3]周浩仁.民事诉讼审理期限与当事人关系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5):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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