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说视阈下的正义伦理思考

发表时间:2021/9/6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4月12期   作者:李玲玲
[导读] 18 世纪英国的社会变革和古代及同时代思想家的思想对休谟思想形成的影响,以及这些思想影响如何为其同情说奠定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基础。
        李玲玲
        安徽大学哲学系,合肥 230039
        摘要:18 世纪英国的社会变革和古代及同时代思想家的思想对休谟思想形成的影响,以及这些思想影响如何为其同情说奠定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厘定休谟同情说的思想内涵,探讨同情说的经验主义基础,分析同情与正义的内在关联,指出基于感知所建构起来的经验主义认知指向功利主义生活,必须以同情为人性动力。探讨休谟同情说的正义伦理,需要考察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区分,指出休谟同情说的正义伦理是人为之德。
关键词:同情说;正义;伦理

一、同情说的内涵及其认知基础
        休谟在《人性论》当中提出,“自然对某些印象和观念赋予某种吸引作用,借着这种吸引作用,其中之一一经出现,就自然地引起它的相关的印象或观念来。印象和观念的这两重吸引作用或结合作用如果会合在同一个对象上,便互相协助,而使感情和想象的推移进行得极为方便顺利”[1]320。印象与观念之间的转换构成情感生成的认知土壤,由印象和观念之间的双重互动影响着情感的形成。从休谟的论述当中我们可以获知,观念产生于我们的印象,因而当一个对象呈现于我们的眼前时,我们的心灵当中会出现一个生动活泼的印象,比如,当我看到朋友骑车摔倒的场景,我的情感会对我看到的场景形成一种判断,我能够产生和它一样因摔倒而产生的痛苦,在这个判断之后会在我的心中形成观念,借由想象加强这个观念,使得这个观念更加具有活泼性、生动性,从而转变为印象,在这种印象和观念的转化中,自我和他者的情感能够进行沟通,我们能够知觉到他人,因而我与她之间就会产生共同的情感,即同情。在休谟看来,自我和他人之间观念的联结和转换促使同情发生。我们的简单观念能够根据联结从而形成复杂观念,这种联结关系的发生可以使得一个观念能够自然的促发另一个观念,进而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观念、情感自然而然地沟通交流。
        理解休谟的同情说,必须先了解他的认知基础。休谟人性论的三结构,即认知、情感、道德。其中,认知是情感的基础,情感是道德必须的土壤。对于这三种结构,我们可以这样来进行理解,认知容纳在情感当中,情感容纳在道德当中。休谟采取的是从认知到情感再到道德这样环环相扣的形式来进行论证的,情感作为中间的桥梁沟通着认知和道德。因而,对休谟提出的同情的讨论必须以经验主义认知为基础。
二、正义是自然之德还是人为之德
        在《人性论》中,休谟将德性划分为两类:一是自然德性,二是人为德性。休谟认为“人为的德性蕴含着,以自然德性不具有的方式,规划和意向、判断和知性”[2]71,正是在这种意义之上休谟将二者进行区分。自然德性是从人的本性之中自然而然流露出来的情感等,它不经由人的主观需要设计而来。比如,在人性之中存在“仁爱” 这一情感,我们对某一对象发出“仁爱”这一情感的时候,是自然而然流露出来的,不是参照某种人为规定所产生的。自然之德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用休谟的话来讲,自然之德就是“不依靠于人为措施和设计的”[1]620-621。
        休谟认为没有经过规范和教化的自然情感会有一定程度的偏私性,它会自然而然地偏向于和我们亲近的人,而不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假若一直保持这种状态,那么就会产生出许多的矛盾,让人不能适应社会生活。与此相反,人为的德性可以将情感当中的不利因素抵消,使得感情当中的偏私得到补救。因此在休谟看来,人为德性“被理解为蕴含着一些规则或契约方案的性格假设,这些假设不表现人性的原始原理,不表现一个或多个与生俱来的本能”[2]73。人为德性是根据人们的需要而被设定出来的,而不是自然而然就具有的。根据人为制定出来的规则体系做出的行为,能够引起人们的赞赏,给人们带来愉快的感受,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有道德的;如果违反人为设计规则的行为,会引起人们的厌恶,给人们带来不快的感觉,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对于正义规则的遵守是依照人们的需要被设计出来从而被人们去进行遵守的,是一种人为之德。
        正义与自然之德的不同之处在于,由自然之德获得的福利,往往是由单个的行为所产生的;与此相反,在特殊情形下,单独的正义行为的发生,可能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正义必须要放在社会整体之下来看,每个人都遵守正义规则,对个人和社会整体而言都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休谟在《人性论》当中写道,“当这个制度一旦被这个协议建立起来以后,就有一种强烈的的道德感自然地随之发生。这种道德感只能由我们对社会利益的同情而发[1]533。休谟认为,在同情的作用之下会让我们形成对人为之德的一种道德感,这种道德感促使我们对正义规则进行遵守。
三、同情说与正义之间的联系
        休谟认为,人有着无穷无尽的欲望,相对人的欲望而言,自然所赋予人类的并不足以满足人无穷的欲望。人类在自身具有弱点、缺陷以及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的情形之下,想要尽可能多的满足欲望,那就必须联合起来组成社会,才能获得自身以外的力量以面对自然给予的重重挑战。在社会当中要想使得利益得到保障,那么就离不开正义的实现。
        同情说的正义之所以具有自利取向是因为生活在社会当中的每个人都想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更好的发展空间,个人的自利动机是每个人生来的本性。

如果说单是从表面上来看,我们的利己心和正义似乎是相悖的,当我们每个人在仅考虑自己的情况之下,正义是不会存在的。但是休谟在进行考察分析之后提出,正义行为的原始动机正是人的自私。在人性当中,自私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每一个人都想维护自己的利益,让自己能够尽可能多的享有社会带给我们的利益,我们对自己的爱不会超过除我之外的他者。如果仅仅依靠自私的本性,每个人都会为自己的利益获得而竭尽全力,人与人之间在利益层面一旦有重叠的部分便会引起冲突,这是不利于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实现的。因此,为了使得个人的利益不至遭到损失,人的本性当中存在的自私这种情感会促使我们去想办法让我们个人的利益的得到保障。最终利己心成为促使正义规则产生的根源,每个个体的利己心都是各不相同的,所以我们会对这种利己心进行调整和约束,使得个体和社会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同情的产生是观念之间的推移和观念到印象的转变。同情是构成心灵的诸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同情使得自我与他者之间发生关联,这种关联能够形成,是由于同情是作为形成心灵力量的情感。自我与他者的观念之间形成互动,在互动中会扩展至他人,然后回归自我,别人的情感不停地投射于我之上。同情的发生机制是依靠想象的过程,在想象的作用之下,任何人的情感能迅速地传递给他人,这种传递使得我们能与他者有产生相同的情感。在休谟看来,同情是道德判断的心理机制,我们在进行道德判断的时候无论是自然之德还是人为之德,都必须通过同情的路径才能获得自身的规定性。休谟认为,同情是我们每个人都具备的,经由同情的作用我们能够将除我之外的他者的苦乐感转化成我们自身的苦乐感。所以,在休谟看来,同情是进行道德评判的普遍原则。
        正义相对人对群、社会或群、社会对人、群言,在我们生存的环境之下,由于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人与人之间联合起来,组成群、社会,以求得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正义的产生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1]513。正义是个人走向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在面对客观资源相对匮乏和人的有限慷慨本性之下形成正义规则。在同情的作用下,这些正义规则得以成为现实。休谟认为,在同情的影响之下会使人们产生普遍的正义感。一旦正义规则确立,那么就依赖道德感来引导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正义向全社会惠及,使得社会成员都能享受正义所带来的的益处,必须要激活同情。正义的确立可以使得个人和公众的利益得到保障,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条件。
        同情为我们能够感知他者的情感提供可能的途径,同情的产生何以能够向社会释放生成正义是接下来所要讨论的问题。从休谟对同情的表述之中,可以将其分为两个不同的方面,其一同情是自然的,我们每个人在心灵当中所具有的情感都是相似的,他人的情感会自然而然地通过传递而使我能够感知到,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中对同情的描述一般,“正像若干条弦线均匀地拉紧在一处以后,一条弦线的运动就传达到其余条弦线上去;同样,一切感情也都由一个人传达到另一个人,而在每个人心中产生相应的运动”[1]614。这是我们所有人都有的一种本能,是自然发生的。其次同情在人之间进行传导,而人是可以进行理性思考的,所以会对一些盲目、冲动的情感加以抑制。从这个层面上讲,同情又加入了人的主体性元素。因此,休谟所讲的同情不仅仅只是停留在人与人之间情感的传导,同时也有对他者境遇的反思。
四、结语
        作为社会规则的正义是一种人为之德,人为之德是为了让我们的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而被人为制定、设计而来的。作为规则的正义的规则性是依据趋利避害而进行设计的。每个人都想要躲避对自己有害的,而喜爱对自己有利的,这是人之本性。但是利与害在自我与他者之间有一条利益边界,每个人都想尽可能的少害而多利,趋利避害的本性使得正义规则被制定出来。
        人们基于社会的需要和利益而建立起协议,是由人们之间的相互利益感所形成的。在这种相互利益感之下,每个人都期待他人能够做出正义的行为。共同利益感的存在促使社会当中的个体能够遵守正义规则,做出正义行为。只有以共同利益感为基础,正义才成为可能,并且能够节制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每一个人合法的、稳定的占有自己的财物,从而最终建立起一整套以正义为核心的政治社会的制度框架和规则秩序。“这种感觉是人人在自己内心里感受到、在自己同胞身上觉察到、在自己和他人协力时将自己带入一个旨在促进公共的效用的一般行动计划或体系中的”[3]157。在社会这一整体之下,人人都遵守正义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得自己和他者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
        人是社会性的存在,要想在群体的社会生活当中获得利于自身长远发展的方式,就必须共同遵守制定的正义规则。人在主观上具有强烈地走向社会结合的意愿,并且在客观条件上也是有利于社会结合的。我们所能感受到的快乐情感,如果没有人分享的话,很快就会消退;我们所遭遇的痛苦,也会在没人分担的时候变得更加残酷。我们所有的情感都在同情的作用之下被促发。因为公共利益感而建立起来的正义规则也是在同情的作用之下形成的,作为社会规则的正义,需要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以谋取更好的发展条件和利益空间。


参考文献:
[1][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美]约翰·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M].张国清.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3][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国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作者信息:
李玲玲(1990——),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哲学系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邮编:23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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