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乡村振兴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有效路径探讨

发表时间:2021/9/7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9月上17期   作者:周秋容
[导读] 在我国科技不断发展,各领域技术水平逐渐提高的今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套系统工程,需与城镇化发展方向、农民需求、土地制度基本属性等相衔接,正确定位农村宅基地功能及其财产价值。推行土地制度改革除了要遵循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底线之外,还要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

上林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周秋容   广西南宁 530500

摘要:在我国科技不断发展,各领域技术水平逐渐提高的今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套系统工程,需与城镇化发展方向、农民需求、土地制度基本属性等相衔接,正确定位农村宅基地功能及其财产价值。推行土地制度改革除了要遵循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底线之外,还要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立足于城乡发展大局,重视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保留农民退路和降低社会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完善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关键词:乡村振兴;宅基地;制度改革;有效路径
        引言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居住问题,同时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推动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在乡村的发展过程中,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掀起了住宅建设的热潮,农村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全新的发展形势,给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出现了法律法规不健全、房屋规划意识薄弱、“空心村”、宅基地“超标”、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等一系列问题。
        1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的关系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入,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制度在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冲突逐步加剧,现行的宅基地制度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改革成为必要路径。如何放活农村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好宅基地的功能性作用,释放农村土地的资产价值,统筹利用“三生空间”,实现乡村全面发展成了热点话题。在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核心是要重塑农民与乡村、乡村与城市的关系,聚焦乡村、联动城市,是新时期乡村发展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2促进乡村振兴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有效路径
        2.1正确认识农村宅基地的财产价值
        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农村宅基地大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宅基地,包括城中村和城郊村。这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投资强度高,资本密集,土地价值高,农村宅基地财产价值显著。第二类是广大中西部地区一般农业型村庄的宅基地,这类地区人财物流出趋势明显,附着在土地上的利益少,宅基地价值等同甚至低于耕地价值。两类地区宅基地管理面临的问题不同,需要的制度设置也存在差异。不能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宅基地价值来想象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宅基地。与之相关,针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宅基地和中西部一般农业型地区宅基地,要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2.2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在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各个地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宅基地占有面积,根据不同家庭的人口总数来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如果发现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应当及时督促其恢复原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设置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时,必须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的主体,要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本身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设置收费标准时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不能脱离实际,设置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收费标准。再次,宅基地使用费应当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2.3强化所有权管理功能
        第一,完善机构配置。通过村民选举等途径成立村级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宅基地流转的管理和督导工作。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土地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按照项目定期听取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为了提高本村村民参与宅基地流转事务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可以从村集体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委员会成员进行适当鼓励。以此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管理功能,进而促进农村宅基地高效、有序流转,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第二,实施宅基地信息化管理。在“三权分置”的格局下,农民作为有限理性人,在追逐利益的意识下,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占地,部分房地产企业也会有进入农村炒房的动机。这要求农村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主体意识,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宅基地改革的同时不减少耕地面积。同时,借助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契机,依托全国性的宅基地大数据分析,摸清宅基地工作的基本情况。要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内部结构、集体成员的身份、集体土地的权能、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权限等,做到权属明晰、管理规范,为持续深化宅基地改革提供支撑。
        2.4完善宅基地退出保障机制
        第一,要完善宅基地退出的法律法规,只有立法才能保障农户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二,规范化实施程序,对退出程序规范予以公开,对退出过程中的对象、范围、程序、补偿标准以及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予以明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宅基地改革参与者有政府、村民、村集体以及投资者等多个对象,利益分配很难做到平衡,进而导致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改革进程产生潜在风险。政府应积极主动承担一部分退出风险责任,让村民放心大胆退出。第三,与城市的社会保障机制相比,农村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且保障水平不高,提高农村的社会保障十分必要。主要可以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提高农村医疗和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对退地农户子女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另一方面,为退地农民提供一定期限内返回农村享受原有待遇的福利政策。
        2.5做好登记与审批工作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审批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地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的结果承担责任。在事情特殊的情况下,审批可以保障提高效率,且发挥法律效力。审批部门要了解所有的工作事项,并详细分析,确保事项的真实可靠,而且合法。对于此,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在审批之前要按照有关制度做好审查工作,效果会更好一些。社会不断发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制度依然存在不足之处,强化审批工作使得这项工作更加完善,所以,对农村宅基地登记进行审批,可以使得登记机构所提供的登记符合要求,登记信息更加准确,减少失误率,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2.6加大监管力度,打造强有力的宅基地管理执行队伍
        所有策略的实施都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力,需要执法人员参与,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因此,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掌握正确的方法,严格执法,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执法人员要对宅基地实施动态化监管,及时发现非法占用等问题并进行解决,还可以发动群众监督,增强执行效力。村干部作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第一关,是直接参与者,要加强对村干部的鼓励,提高其积极主动性。
        结语
        农村宅基地的制度改革是在新的历史背景,满足群众新的期待和诉求下,政府实行的改革措施之一,应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等级,提高宅基地的使用价值和效率,促进宅基地管理制度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乔陆印,刘彦随.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J].地理研究,2019,38(3):655-666.
[2]张勇.乡村振兴战略下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现实障碍与破解路径[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2(5):61-67+108.
[3]郭贯成,李学增,王茜月.新中国成立70年宅基地制度变迁、困境与展望: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土地科学,2019,33(12):1-9.
[4]刘恒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阐释与法律构造[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04):104-114.
[5]吴迪,赵素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梳理与试点分析——基于SWOT分析法[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20,13(05):129-136.
作者简介:周秋容(1973–12–06),女,壮族,广西上林人,工程师,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