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智力脱贫”到“全面乡村振兴”——基于社会转型视角的分析

发表时间:2021/9/7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12期   作者:谢安琪
[导读] 2020年,中国的脱贫攻坚事业实现全面胜利,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

        谢安琪
        北京大学哲学系
        【摘  要】2020年,中国的脱贫攻坚事业实现全面胜利,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但这只是第一步。从脱贫到全面乡村振兴,“后脱贫时代”必然要通过转变发展方式而塑造新的社会类型。“智力脱贫”作为脱贫攻坚的基础性方式,在“后脱贫时代”面临调整与转型:只有意识到脱贫攻坚的本质是社会类型的转变,才能从较为零散、“输血式”的“智力扶贫”,转向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全面乡村振兴”。
【关键词】智力脱贫;全面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的决胜之年。尽管面临新冠疫情的冲击,但截至2020年底,832个贫困县和12.8万个贫困村全部摘帽,现行标准下近1亿农村贫困民众全部脱贫,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精准扶贫政策与“粗放”“漫灌”式的扶贫不同,其“精准性”体现在对贫困人口、区域进行精准识别,根据实际贫困原因精准帮扶,通过信息化的手段都贫困人口精准管理,以及对扶贫项目、资金和干部精准考核四个层面。就扶贫的领域而言,我国的扶贫工作覆盖了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以及“智力脱贫”等诸多层面;这些多样化的帮扶方式,也是中央与地方干部能够根据贫困户、贫困区域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帮扶的保障。
        在诸多扶贫手段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相比于经济补贴、物资帮扶、人才支援等在短时间内从经济层面改善贫困的“输血式扶贫”,“智力脱贫”在脱贫攻坚的政治实践中,起着更为长效的、基础性的作用。 “智力脱贫”主要指通过人才资源的输入,对贫困户的教育、技术培训等促进就业的帮扶方式。从微观和短期视角来看,“智力脱贫”实现了以个人就业增加家庭收入、进而助力脱贫;就宏观和长期视角来看,“智力脱贫”是以提升贫困个体自我发展能力为依托,阻断贫困代际相传的有效方式,同时,也为贫困地域的自身经济发展创造了新的人才与动力。
        然而,在脱贫攻坚的阶段中,“智力脱贫”存在依赖“输血式帮扶”的问题,因此缺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虽然在部分政策中可以见到从“输血”向“造血”模式转变的尝试,但这一尝试不够彻底——虽然采取了“造血式”的政策,但仍沿用“输血式”的逻辑,由此带来“后扶贫时代”需要解决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因此,在“十三五”规划的尾声,我国虽然实现了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扶贫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相反,巩固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防止已脱贫群体的返贫倾向成为“后扶贫时代”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个阶段中,“全面乡村振兴”——提升贫困个人的技能水平、培养人才的方式创造旧有贫困地区的发展活力——将是反贫困实践的核心。
        可见,在“十四五”规划开篇之年,对“智力脱贫”模式的反思、对“全面乡村振兴”模式的探索都迫在眉睫。本研究选取了云南省弥渡县作为研究对象。在对云南弥渡进行脱贫帮扶中,北京大学自2013年以来参与对口帮扶,领导、教授以及学生在近九年的时间里不断深入弥渡县,就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进行考察调研、提出建议、输送人才资源直接帮扶,全面支持弥渡县的发展,形成了与政府合力帮扶的“大扶贫格局”,可谓是“智力脱贫”模式的典例。本研究力图通过对这一“智力脱贫”模式的考察、分析,反思这一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思考“全面乡村振兴”的意义。

一、云南弥渡的“智力脱贫”:“大学+政府”的双主体模式
1.    北京大学的“智力脱贫”模式
        自2013年10月起,北京大学根据国家扶贫开发办、教育部的部署,对口帮扶弥渡县,并签订了《北京大学弥渡县人民政府对口帮扶协议》;在近九年的时间里,北京大学的校领导、教授深入弥渡县,就行政、经济、教育、医疗等方面深入调研,北京大学学生也前后多次赴弥渡县调研,为弥渡县的发展提供智力资源,配合完成弥渡政的扶贫规划。由此,弥渡政府与北京大学两个主体协同助力弥渡县的脱贫任务,形成政府与大学合力的“大扶贫格局”。
        所谓有规划的对口帮扶,不仅体现在北京大学对云南弥渡县在九年间持续不断的人才输入、智力输入中,也同样在北京大学各个院系的帮扶分工中有所展现。北京大学共八个院系共同参与了弥渡县的帮扶工作,分别定点对口帮扶弥渡县下辖的德苴等八个乡镇,以各自院系的专业特殊性为基础,调动自身的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开辟了各具特色的帮扶方式;由此,形成了一所学校筹协调、八个院系协同帮扶、多种社会资源共同助力的“1+8+N”帮扶工作模式。
        在学校整体统筹的层面,以北京大学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多次赴弥渡县调研,了解弥渡县在农业、文化产业上的发展需求,捋清当地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层面的缺口,从而制定北京大学各个院系帮扶弥渡的总体规划。在制定整体规划之外,北京大学也以学校整体为资源平台,向弥渡输送智力资源。例如,学校调度各个院系的优秀师资,每月选派不同专业方向的专家轮流赴弥渡授课,累计开设“北京大学弥渡讲坛”共20余场,培训达7000余人次。可见,北京大学整体在帮扶中主要起着统筹院系的作用,同时,也为弥渡县整合了大学内部的智力资源,创造了实现跨院系资源调配及帮扶的平台。
        在各个院系的定点对口帮扶层面,八个院系分别帮助八个不同乡镇分析其现有的文化、产业资源,探索契合其自身条件的脱贫之路,并依照自身专业的特殊性,调动自身的智力和社会资源,助力实现脱贫攻坚。例如,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院、国家发展研究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院主要侧重于调动、整合社会资源;国际关系学院、艺术学院主要侧重于文化帮扶等;法学院主要侧重于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北京大学先后选派附属医院两批共计40名医生赴弥渡义诊、会诊,为群众免费诊疗超过1500人次;依托“互联网+”的理念,远程无偿为弥渡县基层医护人员培训,并接纳8名弥渡县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北大医院、人民医院、第三医院进修交流,以此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
        这一帮扶模式的内在逻辑在于,北京大学利用自身优势和专业特殊性,就弥渡县当下的资金缺口、基础设施建设困境、农产品销售困难的根本原因等展开调研和分析,并辅助制定弥渡县脱贫计划,提供智力层面的支持,并以自身的智力资源为依托,通过短期的技能教授、技术交流或是直接地技术投入,进而成为脱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由此可见,“智力脱贫”模式即在短期内投入智力资源,助力脱贫的帮扶方式。无论是北京大学还是其下属的诸多院系,并未长期地参与到弥渡县实际的产业生产、学校教育或是技能培训之中,而更多的是在短期之内,在与弥渡县各个领域领导、人才的交流过程中,力图通过短期的思想交流和技术切磋,更新生产教学理念,实现快速提升教学、医疗技术水准,或是通过调动自身资源,以“中介”的身份在弥渡县和资金源、潜在产品市场之间搭建桥梁,从而助力弥渡县脱贫。在这种帮扶方式中,北京大学及其下属院系始终投入的都是智力资源,并间接通过政策制定、技术革新、资金融集、产品销售等,参与到弥渡的脱贫活动之中。
2.    “双主体模式”中的“智力脱贫”
        在“智力脱贫”的模式下,北京大学及其院系、附属医院等给予了弥渡县以智力层面的支持。然而,这些调研建议、人才输入之所以可能,则始终离不开弥渡县政府的决策支持。换言之,这意味着,仅仅依靠北大的“智力帮扶”,很难实现“智力脱贫”模式;恰相反,“智力脱贫”的模式也要依靠政府的决策与政策,政府为智力资源的输入提供支持性的政策环境,调集本县可能的资源,参与到建议、人才培养等智力帮扶的具体落实之上。
        在云南弥渡县政府与北京大学的合作过程之中,就展现出了上述主体的交互模式。例如,在教育层面,弥渡县政府制定支持义务教育及技术教育的基本政策,力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提升青少年的知识、技能水平,通过提升个体的能力,增加其进入社会分工体系的机会,从根本上切断贫困的根源。对此,弥渡政府不仅利用大理州财政拨款开展“雨露计划”,引导和孤立贫困子女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后,继续接受和完成职业教育,从整体上提高贫困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同时,也在义务教育阶段,支持弥渡县一中、二中老师赴北京大学交流学习,接纳北京大学支教团赴一中、二中进行为期一年的支教,在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等层面支持弥渡县的义务教育工作。
        因此,这一“双主体”模式可以概括为,北京大学主要为弥渡县的脱贫工作提供智力资源,而弥渡政府则起到了“保障”和“落实”的职能,也由此呈现出“政府”与“大学”在脱贫职能中的互补关系。我们看到,在这一“决策-落实”的过程中,政府与大学这两个主体均参与其中,各自发挥所长、彼此分工,实现了两个脱贫帮扶主体之间的有效协作和联动。
        当然,大学作为扶贫主体之一参与精准扶贫,在本质上有助于“智力脱贫”本身。从北京大学与弥渡县政府的合力扶贫案例中,我们时常看到,北京大学提供的“智力资源”往往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在弥渡县农产品滞销的困境中,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等广泛调集社会资源,利用学校以及学校的互联网平台,扩展产品销路,在短时间内直接解决了滞销困境;在解决当地医护人员数量少、技术水平有待更新的问题中,北京大学医学部及附属医院医生直接赴弥渡县进行指导和交流,为当地的医护人员带来新的理念与技术。可见,无论是弥渡县产业的发展,教育的发展,还是当地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究其根源都在于“智力脱贫”的支持。智力资源为产业扩展销路,为医疗条件带来新的制度和理念,为教育领域培育新的人才,解决了造成弥渡县发展困境的根本症结。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智力脱贫”是一切扶贫方式的前提与核心,为“产业脱贫”“教育扶贫脱贫”等提供思路指导、人才输入以及技术的培训等。


二、“后脱贫时代”:从“智力脱贫”到“全面乡村振兴”
    在第一部分中,我们简单介绍了云南弥渡“智力脱贫”的双主体机制。可以看到,在北京大学与弥渡政府的合力中,双方的工作展开虽然有不同的侧重、承担了不同的职能,但其本质上是一致的:均是以一种“应对问题—解决问题”的“造血式”方案,实现智力脱贫。显然,这一方案在较短的时间内成果显著,但对于扶贫工作来说,实现人口脱贫只是开始,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除贫困后,如何不返贫、实现原先贫困地区的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打造“后脱贫时代”的发展模式,是更加重要、也更应该受到关注的。
1、云南弥渡“智力脱贫”的成果与风险分析
    云南弥渡“智力脱贫”成果显著,其中,弥渡政府和北京大学分别承担了不同的角色,不过在体制转变、技能培训、责任分担三方面,其帮扶对象、扶贫效果均多有重合之处。其中,体制转变指从较长远的角度出发帮扶弥渡县脱离旧有发展模式,技能培训指在较短时间内提升弥渡县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能力,责任分担指以义务的方式介入原主体的工作流程。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一双主体模式下智力脱贫的成果究竟意味着什么。
    单从数据上来看,云南弥渡的确实现了脱贫攻坚的总目标。但如果我们具体到智力脱贫的诸内容上,就会发现存在多主体协作带来的协同性问题。
    在体制机制的变革上,在行政方面,云南弥渡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包括选派年轻干部在乡村挂职锻炼,而北京大学同样选派扶贫干部前往弥渡挂职,这些政策虽然为弥渡政府带来新鲜的人才血液,但挂职干部难以身兼两职、扶贫轻赏重罚[ 葛志军、邢成举,《精准扶贫:内涵、实践困境及其原因阐释——基于宁夏银川两个村庄的调查》,《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5月。]、身陷“表海”等问题依旧突出[ 孙宗锋、孙悦,《组织分析视角下基层政策执行多重逻辑探析——以精准扶贫中的“表海”现象为例》,《公共管理学报》,2019年7月。],同时挂职干部任期短的问题也使创新性的扶贫政策存在中断的风险;在医疗方面,弥渡政府的乡村医疗队伍建设侧重于医生的基本补贴与行业行为规范[ 信息来源:弥渡政府网,《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渡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www.wubu.gov.cn/xxgk/zfwj/zffw/43232.htm。],而北京大学则注重医疗知识传授与技能培养,这可能会导致乡村医疗基础设施与接受较高技术培训的乡村医生之间的不匹配难题,以及弥渡政府的“兜底”政策和北京大学的“拔高”扶持均没有为乡村医生的人员构成带来结构性调整,也没有提高人才供给量;在经济方面,双方相辅相成,存在冲突性问题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从体制机制的变革方面来说,云南弥渡的智力脱贫面临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真正实现了扶贫所要求的发展方式变革。
    在技能培训上,北京大学承担主要职能,在行政、医疗、教育和经济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培养相关领域工作者、负责人,秉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理念,“输血”与“造血”并重。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北京大学提供的技能培训与体制机制的变革、云南弥渡的经济社会基础并不完全匹配——从当前结果来看,云南弥渡尚且缺乏相应的制度来确保技能培训成果得以长期稳定发挥。例如,在教育帮扶方面,北京大学为云南弥渡一中、二中培养师资,但云南弥渡政府方面缺乏相应的提高教师待遇等政策优惠,仅发放教师生活补助[ 参考信息:弥渡政府网,《弥渡县红岩镇中心学校2020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情况》,http://www.midu.gov.cn/xxgkml/c103959/202012/6ca0fa3f507b485dbca2ee6f449f54fc.shtml 。],因而可能导致人才流失问题;在经济方面,北京大学通过座谈会、政策指导等形式培养企业家,但政府的经济金融政策以提供低息贷款、助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农村信用体系为主,这实质上是以金融的手段发展实业,与作为第三产业的金融实际上相去甚远。总的来看,由于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和经济基础支撑,北京大学提供的技能培训所发挥的效力势必受到影响和限制。
    在责任分担上,弥渡政府以兜底政策、社会保障为主,将其作为智力脱贫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大学则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与综合性强的特点,以义务帮扶为主,将责任分担作为技能培训的补充。与弥渡政府相比,北京大学在责任分担方面的帮扶主要体现为在弥渡缺乏相应的人才与机制时,通过人才与技术的义务“输血”,使医疗、教育、文化等产业在较短时期内获得较快发展,也因此缺乏一定长期性。这与北京大学和弥渡政府之间的不同定位有关:弥渡政府的帮扶为长期、稳定为主,注重整体性发展;北京大学的帮扶以短期、发展为主,注重某个具体领域的变革。因此,在责任分担方面,云南弥渡可以概括为政府与大学“1+1”,将不同的领域拼凑在一起,而缺乏根本性的互动机制。这一问题在技能培训领域已经凸显出来,在责任分担当方面又一次浮出水面。
    结合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看到,云南弥渡脱贫成果面临的最大风险体现为两个主体之间的协作方面,其本质症结则在于可持续性较低,具体政策之间的配合存在错位。也就是说,追求短期内实现脱贫的政策,才是云南弥渡可持续性较低的根本原因。
2、从“智力脱贫”到“全面乡村振兴”
    根据上文中的讨论,“智力脱贫”可以被理解为精准扶贫的必要性的、第一步的方案,其特点是短期内从数据层面消除贫困,并为贫困地区转型发展奠定基础。但如果我们从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与可持续性角度来看,“智力脱贫”的政策就会遇到上述分析的问题。因而,我们引入“全面乡村振兴”的概念与机制。
    “全面乡村振兴”针对脱贫攻坚所面临的多主体协作不够协调、发展模式可持续性较低等问题,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发展规模等,做到“脱贫不脱责任、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监管”,并最终通过完整的体制机制,推动脱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向现代化转型。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总结出“智力脱贫”和“全面乡村振兴”的基本区别:

表1 “智力脱贫”与“全面乡村振兴”基本区别

    在上表的四个区别中,前三者为手段与途径上的差异,而最后则是目的与性质上的。我们看到,在“智力脱贫”阶段,虽然伴随着新的经济与政治变革必然产生社会转型,但此时社会转型更多地是一个经济、民生数据向好的“副产品”;但到了“后脱贫时代”,想要维持脱贫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可持续的创新性发展,则必须将社会转型视为发展的基础。
    因此,“全面乡村振兴”的概念和机制意味着社会转型和发展模式转变。或者说,只有真正实现了从农村的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才能长久地巩固脱贫成果。
    中国的贫困地区不仅是经济上的落后与生活上的不便;它更多地意味着一种传统的社会类型;而“全面乡村振兴”政策所代表的则是现代化社会的基本模式,发展手段(金融等)、发展方式(多主体协作的体制变革)、基本成果(现代企业的发展与农业转型、社会保障与现代化教育)。由此, “全面乡村振兴”概念可以被划分为两个层次:在狭义上,“全面乡村振兴”是“智力脱贫”政策的延续,是精准扶贫中的必要环节,致力于将“智力脱贫”政策长期、稳定地维持并创新性地发展;在广义上,“全面乡村振兴”致力于转变社会发展模式,培养村民的公民意识。

3、“全面乡村振兴”的本质是社会类型转变
         “全面乡村振兴”代表的是现代化社会的基本模式。而从传统社会模式向现代社会模式转型的要求,则是“智力扶贫”到“全面乡村振兴”的转变的根本依据。因此,当下的工作必须解决从根本上实现从根本上转变社会类型这一要求。
        在政治领域,传统社会主要表现为不同的职位权责混融程度高,权力之间的划界并不明确,并且权力与责任可能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因而,在政治领域,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首要要求,便是建立“权责分明”的行政体制。为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采取“建立权力清单”的做法:通过在政府工作网站公开发布“权力清单”,逐条列出有关乡村振兴政府工作部门、扶贫干部的权力与责任,一方面划清权责界限,使得每一个事务都有人主管、有人负责,另一方面,也让群众在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快速定位相关干部,从而提升行政效率,“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
        “全面乡村振兴”的另一个要求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见实效”,而城乡融合也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城乡融合当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资源与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对等,因此,实现资源共享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城乡融合工作的重要抓手。在此基础上,通过农业现代化、城乡文明治理、与企业和高校共享智力资源等方式,打破农村社会所代表的传统社会类型,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农村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类型的转变。
        实现现代社会转型,也需要兼顾文化、民风层面的教化,这也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例如,在山西某已脱贫的地区,出现“文化返贫”现象:村民仍旧铺张举办红白喜事,来往亲朋需要交纳数百元甚至千元“份子钱”,这种铺张办宴席的民风无疑加重了农户返贫的风险,类似的传统风俗已成为返贫的重要文化因素。在这个意义上,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高校等智力资源为辅的教化活动便必不可少。这一方面能逐步减少农户因花费铺张而致使返贫的风险,增加地方脱贫状态的稳定性,进而在文化层面趋向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而从另一个层面,也能逐步增强民众在乡村振兴中的参与意识,以身作则,共同助力乡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协同发展。





结论:“全面乡村振兴”与社会转型
    如前文所说,精准扶贫基于对以往扶贫工作的反思,提出精准识别、帮扶、管理和考核,是新时期中国扶贫工作的重要机制。在精准扶贫实施的过程中,“全面乡村振兴”既是精准帮扶中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脱贫不脱责任、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监管”的关键长效有效机制。究其根本在于,精准扶贫的核心要义是“人”:扶贫机制依靠各级官员与扶贫干部的层层落实,而扶贫成果也需要不同扶贫主体与被帮扶对象的共同维护。而只有通过“全面乡村振兴”的一系列体制机制,才能兼顾精准扶贫对不同主体的不同要求,从而实现协同治理,让扶贫始终保持创新力与有效性。
    “脱贫”只是十四五规划中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和第一步,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实现脱贫后的成果维护与创新性发展,一方面防止脱贫人口短期内因医疗等原因再度返贫,另一方面使脱贫长期有效,并使侧重点从脱贫人口的“数量”转向脱贫成果的“质量”。换言之,在“后脱贫时代”,维护脱贫成果不能再单一地依赖经济金融的发展,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手段也不能只是“短期推动脱贫”,而是必须彻底转变人的观念与思维方式,对脱贫攻坚工作的评价、考核标准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伴随着脱贫而来的是农村这一小社会的类型转变,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瓦解着农村传统的经济结构与思想观念,只有在实现“脱贫”的基础上将村民从思想观念上转变为“公民”,使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诸多精准扶贫途径从助力脱贫的手段转变为当地社会发展的根本模式与基本样态,才能从根本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十三五时期,我们在各领域均取得了非凡而伟大的建设成就,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全面加速现代化社会的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目标。因此,“全面乡村振兴”所真正关注的,不仅是脱贫攻坚阶段助力贫困人口离开贫困状态,而且是(也更加重要的是)农村社会在扶贫过程中的转型和与现代化进程的衔接。脱贫成果的巩固与进一步发展,只是“全面乡村振兴”的外在体现;它真正的内在关切,则是指向一种全新社会模式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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