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娜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河北省廊坊市 065000
摘要:网络犯罪与网络一样是21世纪的新生事物,目前导致网络犯罪的途径很多,由此所引发的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相关问题也不在少数。考虑到网络犯罪自身具有相当明显的虚拟性与地域界限模糊性特征,所以如果依然采用传统犯罪刑事管辖理论适配网络犯罪必然存在较大局限性,导致管辖困难问题出现。所以本文中首先指出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探讨问题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现实问题;解决对策;管辖地;犯罪地
传统刑事管辖理论划分多种类别,其中就包括了属地、属人、保护以及普遍管辖4种。但相比之下,网络犯罪管辖却无法适用上述传统刑事管辖规定,因为网络犯罪的地域性界限更加模糊,某些网络犯罪地也难以准确确定,所以如果继续使用传统刑事管辖理论原则管理网络犯罪问题是行不通的。目前为改善我国网络环境,避免网络犯罪损失持续扩大,就必须深度研究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及其归属问题。
一、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
我国在刑事管辖网络犯罪过程中是面临诸多现实困境的,大体来讲可以总结归纳出以下两点:
(一)确定管辖地一般性条款的严重缺乏
在我国,确定管辖地一般性条款的相关网络犯罪管辖文件非常之多,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鲜明特点,那就是都采用到了列举式规定网络犯罪地。所以说,一旦发生管辖冲突,要按照法律条文规定明确最初受理地优先原则,这体现了基于网络层面的立法者对犯罪地的扩张解释。就这一点来讲,需要分析各地管辖冲突加剧问题,确保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法律漏洞问题,解决网络犯罪多样化问题。就推进司法实践与法律条文高度契合这一点来讲,需要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中的属地管辖内容进行分析,主要对传统管辖权的确定作为明确要点,保证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相互重合。在这一过程中,要结合标准确定管辖权建立标准确定管辖权归属,明确犯罪地的主要依据,并明确其局限性问题[1]。
(二)网络犯罪并案管辖规定的严重缺陷
就网络犯罪并案管辖规定而言,它是存在严重缺陷问题的,大体来讲可陈述两点:第一,横向并案管辖,它还被称之为“涉众型案件并案管辖”,在横向并案管辖过程中必须客观评价不同地域优化管辖机关,结合受害人众多网络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保解决受害人众多的网络犯罪案件行为,在未及时并案处理过程中就会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对案件事实的真相全面审查与认定也无法实施到位。考虑到案件中多个管辖机关都需要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所以它容易造成重复审判处罚问题,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不利的。而如果从不同的管辖机关针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来看,它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问题,如此对于司法权威的维护也是十分不利的。简言之,就是要建立“多层级链条案件的并案管辖”机制,充分考量并案管辖机制中的某些缺陷问题,因为这些缺陷问题会直接导致司法实践无法有效契合,甚至出现诸多立法问题[2]。
二、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的解决对策
就我国现有规定而言,网络犯罪管辖地的法律文件要求明确,它主要针对犯罪地采用列举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但现如今,网络犯罪管辖地在认定方面也增加了相应概括性条款,其列举地的规定内容无法被全部摒弃,所以针对不同的网络犯罪类型需要建立较为全面的管辖地选择机制,确保针对性条款与列举式方式相互结合,确保全面选择网络犯罪管辖地。
具体来讲,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要借助兜底条款优化管辖地选择法律依据,因此下文也就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提出3点解决对策。
(一)结合实害联系确定犯罪刑事管辖地
网络犯罪与传统刑事犯罪不尽相同,它具有无地域性、虚拟性等等特征,在网络犯罪与属地管辖原则之间需要寻找最佳连接点,明确网络刑事犯罪范围,明确其中的“实害联系原则”,就这一点来讲,需要在一定成都上缩小属地管辖范畴,减少其中不必要的管辖冲突。实际上,实害联系原则在管辖基础方面属于属地管辖,其属地管辖原则内容主要针对发生于国内领域范畴内的案件建立管辖权,专门思考其刑事犯罪内容,结合多个地区建立管辖权机制,如此更加贴合立法者本意,对于实害联系原则的内容限制解释也相当清晰,可有效转变思维模式,结合人与行为的分离来深入理解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这一原则目前已经使得人们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它作为确定网络犯罪管辖的基本原则存在。
就“人所在地”为主的犯罪地确定过程中,主要结合相关网络犯罪管辖地来确定一般性条款,明确规定最终管辖地内容。在确定主要犯罪发生管辖冲突过程中,则需要确定“最终受理地”相关原则,并指定管辖与并案管辖相关规定,选择最合理、最适宜的解决方案即可[3]。
(二)结合并案管辖与地域管辖
要结合完善网络犯罪并案管辖以及地域管辖,专门针对并案管辖中的查明案件事实问题进行分析,明确其中条款与地域管辖相关内容,确保并案管辖规定设立初衷有效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大量节约司法成本问题。就网络犯罪案件而言,应该考虑选取更多线索内容,结合主要犯罪地建立管辖机制,确保最大限度结合并案管辖规范并案审理内容,确定主要犯罪地范围,最后选择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所在地法院管辖内容。就这一点来讲,需要分析并案处理过程中的案件管辖地域均衡分布情况,强化法律文件中有关网络犯罪并案管辖的相关内容,避免出现并案管辖中某些内容过分滥用甚至废止问题。另外,在加强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行为监督过程中也需要建立并案管辖条款,增加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相关建议,明确反馈规定内容,如此对加强并案管辖监督工作强度是非常有好处的[4]。
(三)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并案管辖监督
最后,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并案管辖监督,优化其中直接关联关系,为检察机关与公安并案管辖提供直接证据,在保证并案处理过程中,要追求效率优先,确保并案到位,指定管辖区域,确保检察机关与公安并案行为监督与制约到位。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则需要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建立网络犯罪并案管辖机制,凸显公安机关的法律管辖大权限[5]。而伴随当前网络时代不断发展,网络犯罪手段也逐渐增多,所以网络犯罪管辖冲突也相应增加,在应对网络犯罪管辖、联系实际过程中优化法律文件,做相应修改与调整,合理惩治网络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司法主权,体现其应有价值意义。
总结:
就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管理研究结果看,其针对网络犯罪所提出的治理对策已经相当丰富,它们都能充分将司法主权、网络犯罪管辖问题规定予以完善,并参考“实害联系原则”提出诸多概括性、统领性条款,体现其管理效果,切实做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惩治,彰显司法主权维护的现实价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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