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制度思考与完善

发表时间:2021/9/7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第4月第12期   作者:李璐葳
[导读] 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案件,被告人提出反悔上诉,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和分歧。
        李璐葳[ 李璐葳(1999.11-),女,汉族,四川省成都人,本科,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生,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
        西北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案件,被告人提出反悔上诉,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和分歧。为了应对被告人反悔上诉,有的地方检察机关采取抗诉加刑方法,但该作法既变相剥夺了被告人上诉权,也背离了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上诉权的问题,需要从二审程序运行的法律逻辑起点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状况得出结论。综合上诉权理论和其他外国法经验,应当知道认罪协商之基石,决定于“对抗基础上的合意”,需要完善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在全部实现审前正当程序保障和一审庭审实质化之前,仍然遵循全面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关 键 词】认罪认罚    比较模式   上诉制度   鉴别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成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司法资源配置优化、司法效率提高、加强人权保障,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和完善,业界从实用性、系统性进行对比研究。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立法定位以及发展方向的研讨问题,有必要放在比较法视野下进行审视。
        一、国外两大法系关于上诉权理论建立及运行逻辑起点和价值功能
        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上诉审程序,其主要目的,或是在于救济功能,或是增强裁判正当性。尤其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依法保障。但由于20世纪末,“诉讼爆炸”[ The Litigation Explosion: What Happened When America Unleashed the Law suit,Truman Talley Books, Dutton, 1991.]成为世界司法难题。为了减轻办案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以“辩诉交易”为代表各种认罪制度在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逐渐受到青睐。通过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有效解决了案件繁简分流,还较好地实现了简案快审快结,难案精审,并促进司法资源配置优化、司法效率提高,其制度完善过程中,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些积极因素可被借鉴。[ 参见李寿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30、35页。]因此,适用和研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上诉权时,考察不同国家上诉权设计差异原因,就尤为重要。
        (一)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诉权理论法律逻辑起点的差异
        英美法系国家民主政治建立在民众对公权力怀疑的基础之上,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使对公权力的介入持排斥态度,平等、民主构成了权力与权利互动格局的基本原则。这在诉讼上表现为原被告双方平等对抗,裁判者消极居中,因而司法体制具有浓厚的当事人主义色彩。同时,无论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解决纠纷本质上是相似的,自由处分诉讼标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在律师参加和帮助下,控方与被追诉人双方就定罪量刑等事项达成共识,法官不能干预。对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这两个方面的判决不服;或者认为量刑过重,可以向英国刑事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 See The Criminal Appeal Act(1968):Article 1 of the Criminal Appeals Act of 1968 provides that a convicted person is allowed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Appeal about his conviction.]英国刑事上诉法规定,允许被确定有罪的人,包括陪审团确定有罪与被告人答辩有罪,可以就定罪问题向刑事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被告人答辩有罪,应当符合以下情况,才能向刑事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一是,上诉人不理解指控犯罪性质,或者被告人答辩有罪,不是其主观故意;二是,根据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实践中,这两种情况很少发生。被告人被陪审团作出的有罪判定,如果提出上诉,其条件限制十分严格。被告人提出上诉需要满足初审法官书面证明和上诉法院批准两个条件。[ 参见《试析英国刑事上诉制度》,http://www.docin.com/p-770987911.html。]大陆法系国家民主政治建立的逻辑起点是普通公民对国家的高度信任,公民个人对国家公权对个人生活的介入持默认乃至欢迎的态度。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是国家职责。大陆法系司法制度充斥着职权主义色彩的特征。具体而言,因受“职权调查原则”影响,认罪协商制度与其水火不容,主要体现在奉行职权主义的国家的基本诉讼观: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职责是检察官,查清事实、发现真相的职责是法官,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许多国家为了寻求公正与效率平衡,渐渐接受了认罪协商为基础的辩诉交易制度。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上诉审的价值功能不同
        有学者认为,二审程序构造设置有“私人”与“公共”两种目的。所谓“私人目的”,保证个案妥善解决,案结事了,确保裁判公正;而“公共目的”,法官通过创造先例或区别技术,发展法律,法律主要是法官活动的产物,旨在保证制度平稳运行。[ 参见朱立恒:《刑事审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页。]妥善处理个案,实现“私人目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上诉审程序价值功能;如何通过裁判发展法律,实现“公共目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上诉审程序价值功能所在。因此,大陆法系认罪协商制度上诉权设计的法律逻辑起点是“一审裁判救济”,一审判决程序的正当性,即程序是否合法、开庭是否公开审理等,决定了二审程序制度设计。[ 参见刘玫、耿振善:《审判方式视角下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我们在适用和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权时,需要聚焦大陆法系国家上诉权设计价值,并就如何保证上诉审功能发挥,才能具有参考价值。
        二、德国与法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发展和特点
        一)德国辩诉交易制度
        20世纪以来,德国的刑事犯罪状况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伴随着各种犯罪新形态的出现和大众的价值观念发生很大改变,认罪协商制度逐渐被接受。辩诉交易制度在2009年被正式列入德国刑事司法制度。德国认罪协商的主体是,双方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之间,而不是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然而,认罪协商不涉及定罪,仅仅涉及法院量刑。同时,被告通常需要作出一份与诉讼相关的自书材料。关于辩诉交易上诉权问题,第35a条规定:“……如按第257c条以协商的方式作出的判决,无论任何情况,被告均应受到合法的法律救济,即被追诉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上诉。”第302条规定:“……如果以协商的形式送达判决,则不能放弃提起法律救济程序”,“职权调查原则”之下,被追诉人对诉讼标处分权受到限制,合乎逻辑和情理的结论是:一方面,大陆法系认罪协商程序,是否放弃上诉权,是不允许协商的;另一方面,对于虚假的认罪,必须予以纠正。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着重在分权,如何提高裁判准确性以及如何确保刑事司法在法律框架下活动,刑事司法制度在打击预防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比如,适用轻微犯罪案件诉讼便宜原则与适用重罪诉讼合法性原则,保持非常细致的平衡,并且为了维持这种平衡机制,严重犯罪案件规定更为严谨刑事审判程程序。
        二)法国辩诉交易制度
        [ 缐杰 傅侃 王杰,《法国庭前认罪程序对我国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中国检察官》,2017,000,007,第69—72页。]法国在2004年创设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轻微犯罪案件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可以就量刑与检察官进行协商。作为辩诉交易制度一种典型代表,其特点:法官的控制性,检察官量刑建议独立性,追求司法效率,特别是科学完善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与被告人权利保护制度。比如,为防备被告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认罪,或者为了预防检察官利用辩诉交易的机会强令被告人认罪,法国制定了完善的律师参与制度。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任何现场,律师都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同时,律师享有阅卷、复制案件材料、询问证人等广泛权力; 同时,律师还有权与当事人秘密交谈。另外,由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能出现错误,或者被告人虚假认罪等情况,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发生,法国专门制定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上诉机制。《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如果不服初审法院裁定,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也可以提出附带抗诉。
三、国外辩诉交易制度在制度构建和当事人权利保障对我国借鉴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
初目的,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其深层次目的,实现犯罪治理模式的变革或转型,以此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升级。但由于该制度适用形态多样,域外一些国家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具有吸收借鉴价值。
        (一)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
在具体制度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一些好的做法可借鉴,比如,[ 熊秋红, 《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80-101页]在英国,除了一般量刑指南外,还专门制定《有罪答辩减刑指南》,该做法为贯彻法定从宽处理理念提供了制度支撑。我国可考虑制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指南,不但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更加规范,而且对法院审查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提供参照,从而有效解决“从宽”难以落实的实践难题。又比如,在侦查、起诉、审判不同诉讼阶段,可通过量刑差异化制度,鼓励被诉人尽早认罪认罚。
           (二)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
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立法构建具体制度时,制定了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与被告人权利保护制度。比如,律师参与制度,法国刑法典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任何现场,律师都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同时,律师享有阅卷、复制案件材料、询问证人等广泛权力; 同时,律师还有权与当事人秘密交谈。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除了律师参与制度,法国还专门制定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上诉机制,这里不再赘述。德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满足充分保护被害人的信息知情权、透明、法律有规定、不能要求被告人放弃上诉权等条件,认罪协商才是有效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不断扩张的情况下,我国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刑事司法的综合性配套改革,探索建立更加完善当事人权利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 The Litigation Explosion: What Happened When America Unleashed the Law suit,Truman Talley Books, Dutton, 1991.
2 参见李寿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30、35页。
3 See The Criminal Appeal Act(1968):Article 1 of the Criminal Appeals Act of 1968 provides that a convicted person is allowed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Appeal about his conviction.
4 参见《试析英国刑事上诉制度》,http://www.docin.com/p-770987911.html。
5 参见朱立恒:《刑事审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页。
6 参见刘玫、耿振善:《审判方式视角下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7 缐杰 傅侃 王杰,《法国庭前认罪程序对我国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中国检察官》,2017,000,007,第69—72页。
8 熊秋红, 《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80-101页



 李璐葳(1999.11-),女,汉族,四川省成都人,本科,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生,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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