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雅莉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长沙 410081
摘要:清末民初处在社会转型期,关于这一时期的中国女性权利问题,学者一贯用单一的谁高谁低的两性阶梯模式来看待,从而导向了单向的性别关系的历史叙述。然而通过对史实的梳理,真相并非如此简单。清末民初的女性在政治权利和财权上是从属于男性的,只有在男性家庭角色缺失的特殊情况下,才会赋予女性部分权力,但绝不是宇野所断定的“女尊男卑”。
关键词:宇野哲人;传统性;近代性;中国文明记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社科项目“近代日本文化人的湖南体验及其文化意象研究”(编号:18B038)阶段性研究成果。
清末民初的中国社会和家庭依然是“男尊女卑”的,而且早已成为了定论,国内外大多数学者都给予认可。然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宇野哲人在其游记《中国文明记》[ 《中国文明记》原名《支那文明记》,最初出版于1912年,改版于1918年,是宇野哲人以学者身份在游历了华北、黄河中下游和长江中下游地区之后写下的数量庞大内容丰富的一本游记,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以游历的时间为顺序,按中国各个地区和城市为单位,列项叙事,详述了作者本人每日的经历以及奇闻怪谈和感想;第二部分则是对《东洋哲学大纲》最后一章修改后附加的内容,深入探讨了中国的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社会事业、革命与国民思想、中国国民性等几个方面的问题,是作者对当时晚清的文化和社会的考察与思考。]中提到“女尊男卑”现象在中国也是存在的,“于家庭之中,妇人之权力则极强。”[ 参见宇野哲人著、张学锋译《中国文明记》1999年版第187页。]他解释道:“此由来于中国妇人强悍难御,故孔子亦言,惟女子与小人难养。世人往往称中国为男尊女卑之国,传承古来之习风,女子之社会地位极低,此确是事实,然于家庭之中,那女子地位甚强。或可下如此断言,外观上女子地位甚为低下,然实际上确是女尊男卑。”[ 参见宇野哲人著、张学锋译《中国文明记》1999年版第81页。]也就是说此现象仅限于家庭之内,在家庭生活中男性不如作为妻妾的女性权力大地位高。
在中国封建专制的社会里,作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三纲五常”和“三从四德”以残害妇女的精神枷锁的形式依然存在于晚清社会和家庭的各个角落。由此不得不让人疑惑,认为晚清家庭之中“妇人之权力极强”甚至是“女尊男卑”,这是否是宇野氏的误读,真相究竟如何。
因此,本文将从宇野哲人于《中国文明记》中提及的关于清末民初中国妇女的“女尊男卑”观点展开论证,依据史料进行实际情况考证,最终得出近代中国家庭是否存在女尊男卑现象的结论。
一、“男尊女卑”和“女尊男卑”的界定
关于“家”的内涵与其功能,有学者是如此定义的:“中国与日本的历史进程从19世纪中期‘分道扬辘’,但两国在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差异早就表现出来,其中家族传统是一个基本纽结。家族(家庭)是一个特殊的文化系统,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它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具有特定的存在方式和关系网络及行为规范,因而表现出较强的文化特征。家族传统包括调整家族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伦理道德,家族成员的行为规范,家族成员的家族观念。它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作用、影响和约束最直接,也最具体。”[ 参见:李卓.关于中日家族制度与民族性的思考[J].日本学刊,2004年第2期 ]
那么,在清末明初的中国,无论是“男尊女卑”论也好还是“女尊男卑”论
也罢,人们总习惯于从性别视角来看待作为家庭成员的男性和女性之间的两性关系的,且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一个绝对的不对等的家庭内部阶层梯度。
二、从家庭角色视角看近代中国家庭生活中的“男尊女卑”
宇野哲人发现,在当时中国人的婚姻当中,男子妻死可以续弦,虽然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妻子,但却可以纳妾两三人也无伤大雅,可见妇人地位之低下,与男子始终不能平等。
宇野哲人在游历过程中数次见到了证明中国女性地位低下的事例,相亲与日本义趣大异,男女方相亲时只有男方可以露面。纳彩时,男子之母亲或伯母等往女方见其女,女方要行礼,要求姿势态度谦恭温驯。从仪式上规范和强调了男权夫权父权在女性婚姻、家庭事务的决策中的不容置疑的主导地位与绝对的权威性,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家族都予以了认可。迎娶当日,“新妇之面容绝不得露出,花轿直抬至新房中。新妇是否为处女,此刻即可判断。”[ 同上。]传统婚俗礼仪的陋俗特征还表现在繁缛性、抑女性以及“性伦文化”方面。
《中国文明记》中也提到“妻有七出之罪,无子便是其中之一。若妻无子,则为生子可以休妻新娶。若无法休妻,则可续妾。”[ 参见宇野哲人著、张学锋译《中国文明记》1999年版第185页。]中国人历来重视血脉的延续,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由可任意休妻续妾,视女子为生养工具。“在中国,妻妾同居相争之事,司空见惯。”[ 参见宇野哲人著、张学锋译《中国文明记》1999年版第8页。]男子娶多名女子的后果就是:“势必引起家庭之不睦,因此,妇人之德,以不妒为重。”[ 参见宇野哲人著、张学锋译《中国文明记》1999年版第185页。]由此,为了维护家庭内部的稳定和睦,“妒”也被规范为“七出之罪”之一,实质为维护夫权的稳定。这些基于合乎夫家要求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对女性单方面的不对等的规定的制定,根本无视女性作为“人”的权利和价值。
三、从家庭角色视角看近代中国家庭生活中的“女尊男卑”
以上所有宇野氏的见闻都证实了他自己所说的“中国是男尊女卑”,但《中国文明记》中并未提及具体实例以为佐证证明他后来所断言的“女尊男卑”说,且从目前的史料来看,也无从查证宇野哲人见到的具体事例。因此我们只能推测一二。通过查证历史文献,我们也不难找出男女平等,甚或重女轻男的个例。
“有的学者已经提出过“主妇钥匙权”之说,认为在一些家庭中主妇掌握家庭经济大权,其地位并不像历史典籍记载的那样低下;[ 参见:岳庆平《中国的家与国》,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231页。]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也不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而且,一些经典化了的伦理纲常与世俗化了的行为规范,也不一定完全吻合。”[ 参见:孟新安《中国近代男女平等思想当论》,武汉:江汉论坛. 1994(12)]“如婚姻规范上的‘一女不事二夫’;不但在宋代之前的上层社会中多有背离,即使是宋代以降宋明理学昌炽之下,下层社会也多不遵从。”[ 参见:陈锋、刘经华《中国病态社会史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6—323页。] 宇野哲人在华逗留期间,清末民初的中国亦是如此。
孀妇改醮一般会普遍遭到夫族和社会的歧视与刁难,但在部分地区诸如直隶临榆县、河南陕县、山东聊城等地,寡妇的财产自主权、孀妇招夫权、赘婿归宗权等在一定特殊的情况下得到认可。赘婿归宗不但须女方家族同意,且须妇女本人同意。[ 参见:《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294、1386、1395页。]湖北、陕西、福建等地都有“招夫养夫”的习俗,但前提条件是男子有残疾不能养家,这种与传统礼教相悖的地域风俗,在当时并不具有普遍性。
在江南乡村,“寡妇相对而言有一定的家产处置权,但那仅仅是代儿孙监管而已,在寡妇无子的情况下,还要将家产捐给族里。”[ 参见: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妇女的财产权》,《史学月刊》2002年第1期。]由此可见,寡妇的财产自主权、孀妇招夫权、赘婿归宗权等并非是出于同情、照顾弱势群体而被无条件赋予的,而是基于家族本位、在保障夫家与父族宗族继承利益前提下才获得许可的。
结语
中国自古十分重视家族,视其为社会和国家稳定的基础,为此便借用儒家的观点制定了全社会共同遵循的家族制度,构建了相应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以此来约束作为家庭成员的女性的行为范式和权力地位,并由此巩固以男性作为核心的社会统治地位。因此,即便出现了妇女拥有一定权力的时候,也是因为事急从权之下的特殊处置。
参考文献:
[1]宇野哲人著. 张学锋译. 中国文明记[M].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
[2]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商务印书馆,1937年
[3]夏晓虹.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4]孙志鹏. 近代日本新儒家学派的中国认知——以宇野哲人《中国文明记》为中心[J].哈尔滨:北方论丛,2013年第2期
[5]李卓. 关于中日家族制度与民族性的思考[J].日本学刊,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