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发表时间:2021/9/7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1年4月第12期   作者:李佩 谢文娟 仁青多杰
[导读] 类案监督是相对于个案监督的概念,并未在宪法和法律中予以明确

        李佩 谢文娟 仁青多杰
        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813000

        一、类案监督概述
        (一)类案监督的概念
        类案监督是相对于个案监督的概念,并未在宪法和法律中予以明确。按照种属关系来看,个案监督是一个种概念,类案监督是一个属概念,种概念的外延小于属概念,这就意味着个案监督概念的外延类案监督都具备,而类案监督的部分含义个案监督所不具备。根据这种逻辑关系,可以先分析个案监督的概念,再分析个案监督所不具备的含义。个案是已经经过法院审判程序和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每一个案件的诉求、案由、事实和理由、法律适用、法院执行方式不尽相同的案件。而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所不同的是,类案监督根据案件的诉求不同、法院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不同,对于不同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监督。另外,再从监督成效来看,实践中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常对个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监督,保障了个案的公平正义。但是面对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却不能进行普遍性的监督,个案监督的方式存在局限性和有效性。相较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具有全局性、规模性、政策形成性和效率性等特征。[ 汤维建.民行检察监督的发展规律.人民检察]综上所述,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是特殊与普遍的关系,个性与共性的关系。
        (二)类案监督的依据
        检察机关对法院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宪法的方式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活动的公正权威。其次,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部门法的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利,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给予法律规定的监督权限,保障了民事检察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的监督依据。最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条规定的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以此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类案监督的案件来源及监督方向
        从案件来源来看,类案监督的案件来源主要为依职权监督的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主要因为案件少,且根据审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无法进行类案监督,只能对当事人申请的个案进行个案监督。而依职权进行监督的案件,可以通过对多个案件进行审查,从而发现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根据共性问题向法院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从案件的监督方向看,民事执行活动中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文书送达不规范、送达超期限、失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解除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以此为监督方向,规范法院的执行活动。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案监督的难题。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共受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12件,其中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共4件(均为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共41件(1件为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40件为依职权发现的案件),对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共67件(2件为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65件为依职权发现案件)。以上案件中除去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7件以外,剩余105件均为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案件。


        对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因为案件类型、案件基本事实等各不相同,只能做到个案监督,但是其余依职权发现的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40件及对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65件中,通过向法院调取案卷、向当事人调查核实,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审判活动中普遍存在未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公告送达时未完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另外,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普遍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存在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人民法院在办理同类案件时有相同违法行为,如果检察机关,以个案的形式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要求法院纠正违法错误,规范司法行为,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检察建议数量势必提升,可能利于检察机关考核等任务,但是取得的民事诉讼监督质效未必提升,最终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首先,在个案监督中与法院沟通肯定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是就类案监督所做沟通会相对顺畅,因为“检察机关对类案进行审查、对比分析后作出的类案监督意见,能准确、全面地反映违法问题的整体情况,客观反映司法活动规律,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监督标准。”[ 冯小光.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构建.检察日报]相比较个案监督,类案监督更容易使得检法两家形成较好的良性互动;其次,类案监督即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可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如果检察机关类案监督到位,且统一了监督标准,相对应的法院将会统一裁判标准,改进工作程序,而“同案异判”或“异案同判”的情形将会消失,同类型申请再审、申请监督的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度减少。
(二)实践中缺少可以借鉴的类案监督工作经验。纵观近年,法律界对“类案”概念并无精确的定义,理论界亦尚存不同观点,而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类案监督”的定义理解也各不相同,且相应的系统性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也很少。故在办理案件中很难有可以借鉴的系统性范列指引,而且上级检察机关未对检察官做相应的类案监督工作培训。因此类案监督工作中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可能存在监督不够精准,监督措施刚性不足等问题。
三、开展类案监督的优势
(一)统筹监督标准,增强监督成效
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的案件中,文书送达不规范的问题较为集中,为了提高监督效能,形成规模效应,对同一法院多起案件中存在的相同违法问题发送一份检察建议予以监督,更能引起法院对类似案件整改的高度重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能取得很好的监督效果。站在检察机关的视角分析,将类案监督落实到位对统一监督标准制定更有利,可实现监督成效的提高。同时,对法律以及社会效果、司法既判力维护以及弱势群体利益保障等方面的全方位平衡等均应经类案监督标准给予指引,这在司法公正性保障中具有积极意义。
(二)加强类案监督,确保法检共赢
开展类案监督可促当事人诉累得到缓解,有效落实类案监督可确保类别一致案件申请再审与监督的数量明显下降。检察机关加强类案的监督与审查所提的类案监督意见,可将违法问题的具体情况给予呈现,把司法活动规律进行凸显,进行统一裁判标准与监督标准制定,更好的利用司法来解决当事人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首先,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审查时能够找出类案里潜藏的普遍性社会治理相关状况,使
得监督职能发挥时结合此类问题为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赌赛漏洞,对重大风险给予合理防范,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其次,类案检察建议制发对象并非仅是涉案当事人,需结合监督需求为对应主体发出建议,与个案检察建议制发对象单一性比较优势更强。与个案监督相比,类案监督通过更宽泛的时间与空间范畴评估司法是否公正,避免司法人员随意使用裁量权,促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再次,类案监督经同一类案件的比较明确其中存在的不合理司法裁判并给予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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